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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维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1、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城区经济有效增长的重要力量。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及办事人员应在思想和行动上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与其它经济成分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坚决禁止侵害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限制、干预或采取歧视性措施。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收入受宪法和国家法律保护。对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利也享有专用权,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区建设确需征用的,应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干扰时,可根据受干扰的性质和程度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并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主业的经营范围:1、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经营,其经营范围全部放开。2、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资本、产权、产品、技术等为纽带,开展各种形式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
鼓励和引导投资:1、凡私营企业开办并经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的,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免征两年所得税和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凡私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属国家级新产品和我市首家发明专利产品的,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市首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2年内)对该产品新增利润缴纳的所得税以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对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2、凡私营企业开办的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对外贸易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经税务部门核准,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2年所得税。3、凡私营企业开办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经税务部门核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4、凡私营企业开办的交通运输业,经税务部门核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欢迎外地人员来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1、外地人员来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年纳税达30万元以上的,区对其经营者的医疗、购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五、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区街企业改革、安置就业,2、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区街企业参股,组成股份合作企业等薪的经济组织。3、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取得区街企业的经营权。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或承包、租赁区街企业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两年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以上的,予以重点扶持。4、鼓励私营企业安置下岗、矢业人员。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稳人数60%以上的,经劳动、税务部门核准,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