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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用地优惠:1、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土地统一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权可租可买,或先租后买。2、投资者在县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一次性交付价款暂有困难的,在付清农民补偿费后,可先发用地证件,再分期付款,对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下同)首期交付30%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三年内付清;对一般性的工业企业首期交付50%o地价款后,余款部分可在交付用地后两年内付清。3、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格超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可再申请延期使用50年,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地使用权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有偿转让押、继承。4、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投资开发“三高”农业(经营期在30年以上),三年内免收租金,从第四年开始每年每亩收租金15元,第十年起每年每亩收租金20元,第二十年后每年每亩收租金30元。5、投资开发旅游业、商业、娱乐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同类价的五折收取。6、将对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实行特事特办。税收优惠:1、外来投资企业新办生产性企业在投资两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部门按40%的额度予以支持,支付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对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50%额度政策。2、对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部分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者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优惠,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县外投资在该县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苯二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可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进料加”等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水电资源:1、对外来投资者到阳山县工业园区投资新办的企业,实行只收税,最大限度精简各种收费项目。凡属县级政策有权减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实行免收或减收。2、用水优惠。外来投资者到阳山县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其工业用水报装费免收,工业用水O.7元/立方米。用水多的工业园或企业,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的办水厂或抽取地下水,免收水资源费。外地投资者在阳山县新办商贸旅游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免收用水报装费,其用水价格为0.8元/立方米。3、用电优惠。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其用电报装费免收,工业用电电价0.4元/kwh。4、鼓励外来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县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独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扩大生产或合作生产。凡涉及企业权属转移,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